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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的依据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5   浏览量:990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1)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此,采购人拟采购的项目,首先要编入本部门的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最后报同级人大审批。经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应具有约束性,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时不得随意改变已批复的部门预算中有关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由于货物、工程和服务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以及采购人工作任务的变化,导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必须要调整变更的,应当编制预算变更方案,经批准后,根据批准的变更预算重新编制采购文件。

  (2)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采购文件是实现政府需求目标和社会目标的要求。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是《政府采购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也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和责任。因此,编制采购文件也应当以政府采购政策为依据。

  (3)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对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功能以及质量的要求等。采购需求的编制是否准确、详细,功能、性能指标是否全面,是实现采购目标和物有所值的判断标准,当然是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的依据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 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条件

·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与代理范围

· 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职能、设立原则及职责

·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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