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与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2   浏览量:758  
  


  在招标活动中,使用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但有利于规范招标活动,提高招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各方面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力度,预防招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作为全国政府采购最高监管部门的国务院财政部门有责任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相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有其自己的特点和内在规律,需要财政部归纳总结,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方式服务于全国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与服务招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技术和服务标准统一的项目招标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有着各自的规律,批量集中采购招标与分散采购招标也有区别,这就要求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也要按照项目类型分别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按照相应标准文本的规定,结合项目招标的实际情况,编写相应内容。标准文本中未注明可以改变的内容均不得更改。在财政部尚未发布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自行编制招标文件。

  在招标活动中使用财政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不意味着减少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责任,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仍然要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负全部责任。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合同文本等。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内容很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招标程序有关的通用内容,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等。这部分内容在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中有详细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内容即可。招标文件包括的另一类内容是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的部分,也就是《条例》规定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合同文本等。

  (一)商务条件

  商务条件是指在商业事务方面对供应商的要求。商务条件没有严格的划分标准,一般与技术需求互为补充,通常包括:合同生效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原产地要求,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合同标的工作进度要求,运输、保险条款,安装、调试和验收条款,合同标的支付的方式、币种、进度比例和条件,责任划分条款,质量保证期要求,合同修改条款,违约和索赔条款,专利、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要求,仲裁、诉讼条款等。

  编写招标文件的商务条件,首先要考虑采购人的需求条件,如合同标的交付、工作进度要求,安装、调试和验收,质量保证期等,要满足采购需求。其次要看到商务条件与供应商的报价密切相关,对采购人有利、采购人风险小的商务条件往往意味着对供应商不利、供应商的风险大,供应商会将不利因素和风险列入成本,通过提高投标报价抵御。因此,对于采购人能够承受的内容,可适当放宽要求,换取更合理的价格,如支付条件和比例。

  (二)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是采购人通过采购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是采购活动的核心。货物、服务和工程对需求的描述各不相同,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编写需求要满足采购的目标要求,符合国家的法规政策,包括“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同时还要促进公平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和服务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及其资格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供应商的规定,即“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二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供应商条件的六项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杀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按照上述规定,设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注意:

  1.政府采购供应商不仅包括企业法人,还包括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在设定资格条件时,不能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对供应商条件的一般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对一般规定作了细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供应商一般条件作进一步要求,如规定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3.根据采购项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采购,应当要求供应商有符合法规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再如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约束范围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有类似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业还有计量器具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高度关注。

  4.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非涉密项目但采购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可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应的涉密资格;为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可要求生产企业通过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等。这类特定条件要与采购需求有直接关系,没有歧视性和排他性,保证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

  5.为保证公平规定供应商的限制条件。在《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中,规定了一些对供应商的限制条款,采购惯例中也有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条款是为了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开展。

  法规政策和采购惯例中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

  (1)《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在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5)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只能由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参加。

  (6)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对于这些限制性规定,有必要在招标文件中重申,并规定供应商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如可以规定当出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有多个供应商参加投标时,评标中在其他条件合格的前提下,选取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进入评标,舍掉其他供应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下属单位有技术和经济实力参加上级预算单位的招标活动时,由于下属单位参加有可能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需要提前做出预防性规定。

  (四)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的报价要求也与采购需求紧密联系,采购标的不同,报价要求也不相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写报价要求时要涵盖采购需求的全部。以设备采购为例,投标报价不仅包括设备主机、附件、零备件等货物部分,还要包括可能的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等伴随服务。如果考虑到设备生命周期的总成本,则还需要供应商提供生命周期内零备件和消耗品的需用数量和供应单价。

  国际采购要规定报价的币种、价格术语等内容。

  如果根据需求,允许供应商提供备选方案,还应当对备选方案的报价提出要求。

  投标报价要求还要考虑到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索赔和变更,使索赔和变更在价格上有据可依。

  (五)评标方法和标准

  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只有两种: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选择的评标办法。

  评标标准包括实质性条款的设置和非实质性条款指标偏离的评判标准。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标准只包括前者,综合评分法则都包括。

  (六)拟签订合同的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招标成果的载体。因此招标文件中拟签订合同的合同文本应当能够记载所有招标成果,包括商务、采购需求、价格等。合同文本要针对采购项目,对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逐项完善,使合同文本有利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文本和合同草案是具有根本性区别的,从《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看,对招标文件、询价文件的要求是应包括合同文本,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是应包括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不同采购方式的不同特点,即对于招标和询价采购,合同内容都必须事先在文本中固定,除了将招标和询价成果逐项填写进去外,其他内容不允许再行变更。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则可以在谈判过程中随着采购需求的变动同步变动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财政部新认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对磋商文件主要内容的规定使用的也是合同草案的提法。也正是基于上述规定,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同志在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要按照项目的需求特点和效率要求,细化区分各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专用设备和购买公共服务等难以明确需求的项目,应从制度上明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采购。由此,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专用设备和购买公共服务等难以明确需求的项目,财政部新认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也是适宜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 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

·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与备案

· 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规定

· 对关联供应商及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8715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