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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及评标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3   浏览量:665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特点,对评标方法做出了规定,明确政府采购招标只有两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并规定了评标标准及评标要求。

  一、最低评标价法及其适用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评标程序更简单,经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评标只需要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从低到高的排序,将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即可。这种评标方法不仅简化了评标程序,还大幅度减小了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高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信力,减少质疑和投诉,也有利于推动电子招标的开展。

  《实施条例》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这类招标项目是指采购人能够提供明确需求的通用货物或服务招标项目。在采购实践中,除了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招标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算术修正。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是招标活动中的惯例。投标中出现错误在所难免,投标人非主观故意的算术错误,通过前后对照投标文件就可以确认。为反映投标人的真实意思,应当对投标中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算术修正应当在对供应商的澄清环节中进行,并做到合理修正。算术修正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且按照规则进行修正。算术修正不是对投标人供货和服务范围的价格调整,评标中不能借算术调整,对投标人供货和服务范围的偏差进行修正。

  (2)对初审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价格扣除。评标初审是按照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审核。初审合格的供应商是符合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供应商进行评标,只是进行投标价格排序。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政策功能的价格扣除,包括小微企业、节能环保等,在价格扣除后进行排序。

  二、综合评分法及其适用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要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四部分内容,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由于招标特点不同,其有各不相同的评审因素。政府采购招标为了达到采购质量、价格和效率三要素的平衡,实现物有所值,应当在设定评标因素时注意以下几点:

  (1)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采购人的需求重点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资料,但评分因素中没有对这些资料的评标标准,采购人的需求重点无法在评标中体现。此外,评审因素所占的比重或者权重要能够切实反映采购人对各评标因素的关切程度。

  (2)评审因素要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上。从西方200多年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践看,在公平交易的制度设计上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均要求“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数量、质量合适的产品”。也就是说,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标的的数量后,评审主要应围绕着采购标的质量来开展,亦即评审因素要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采购标的的技术或服务指标上。从我国情况看,实践中经常出现将与采购需求完全无关的内容列入评审因素,极端的例子是将供应商的行政级别、在本地区的投资额作为评分因素,这种评分标准有着明显的量身定做痕迹。为解决类似问题,我们应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在后续有关部门规章修订时,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评标标准时,只能将与投标报价和采购标的质量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

  (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如招标文件在评标标准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5 -8分,国内知名品牌3 -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样的规定就违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的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由此可见,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取平均值,得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三、招标文件必须载明完整的评标标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必须完整准确地列出评标标准。将评标标准完整准确地写进招标文件,对于招标各个环节都有重要意义。在编制招标文件阶段,采购需求和采购人的意图,不仅在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描述篇章中得到体现,而且在评标办法和标准部分也有直观反映。在编制投标文件阶段,一份好的评标标准,能够帮助投标人充分领会采购人的招标意图,有效引导投标人编写出高质量的投标文件。在评标阶段,评标标准是全体评委评标的标尺,约束评委科学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评标结束后,评标标准是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也是招标活动各个参与方维护自身利益、监督采购活动的落脚点之一。招标文件只有载明完整的评标标准,评标标准的重要作用才能有效发挥。

  在采购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评标标准存在瑕疵或者错误,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情况。由于法规已经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只能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进行,因此评标委员会不能采取修改评标标准的方法,纠正瑕疵或错误。如果瑕疵或错误不违法且不影响评标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如果瑕疵或者错误违法或者需要影响评标的,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认定招标文件违法或存在重大缺陷,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与内容

·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和澄清修改

· 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

· 属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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