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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3   浏览量:668  
  


  履约验收是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和审核,是检验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实践中存在重采购立项和采购过程、轻合同验收,重资金的申请和支付、轻采购结果评价的现象,造成采购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出现假货和盗版。为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但实践中验收规定的执行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假合同、假验收,为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工作,《实施条例》对验收作了更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是保证采购质量的有效措施,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工作。即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加强验收管理。无论是简单的货物项目还是复杂的服务和工程项目,都要将验收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和必经环节,认真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2)组织履约验收的主体是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当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事项范围内,按照规定完成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具体的验收要按照合同、供应商的投标和响应文件组织。以货物采购为例,验收一般要成立采购人验收小组,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人员。验收前要按照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将所有技术、服务和安全条款列入表格。验收时双方要按照规定的条件逐项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双方签署验收书。复杂设备可能还要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最终验收、培训等伴随服务的验收。

  上述所称安全是指广义角度的安全,不仅包括项目本身及项目运行期间的安全指标,还要考虑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因素。

  (4)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项目很多,有大型项目也有小型项目,有复杂的项目也有简单的项目。采购人在组织验收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及验收能力,开展验收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对验收人员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为了增强验收能力,采购人应当邀请经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加,各行各业都有这类机构,如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管理机构、国家质量检测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如果请专业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仍然为验收方。

  相对于采购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条件、市场情况和合同履行中可能的风险点更加熟悉,参加验收更容易发现履约中存在的问题,监督的作用更直接,效果也更加明显。在采购实践中,部分地区作了有益的尝试,邀请其他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参与验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能促使采购结果经得起各方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与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不同,供应商不应当是验收方成员,也没有参与项目履约验收的义务。因此,验收时,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意见只能作为验收的参考材料。

  (5)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不仅涉及面广,往往还涉及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关注程度更高。同时,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不同于货物和其他标准服务项目,无法按照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一一对应验收,履约质量的好坏要通过服务受益对象的切身体会来体现。同时,邀请服务受益对象参与验收,也有利于更好地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公共服务项目不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都要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具体的邀请方式和邀请数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但邀请的服务对象一定要有代表性,要能够切实代表人民群众的感受。被邀请的服务受益对象,应当将作为验收方成员。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告,属于更广意义上的信息公开。公告不应局限于政府采购的指定媒体和指定的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向社会公告时,要考虑到公众的关切,选择人民群众易于接触的媒体,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真正便于公众的监督。

   (6)验收方的权利与义务。验收方对供应商的履约进行验收,最后要将验收情况在验收书上如实说明,并亲笔签字。验收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庆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 对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成员的要求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一般要求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产生

·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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