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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产生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3   浏览量:646  
  


  所谓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中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招标方式还是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其他采购方式,评审专家都起着重要作用。为此,《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产生和例外专门做出了规定,即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1)评审专家的抽取。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等评审组织,除采购人代表外的其他成员,均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2)特殊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此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还有很多活动需要发挥专家的作用。如招标文件可以向专家征询意见;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需要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出具论证意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等。上述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不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产生,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 询价通知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并不得修改的规定

· 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

· 单一来源采购中唯一供应商公示的规定

·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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