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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1   浏览量:841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供应商提出质疑法定期限的起算时间,即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主要是指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属于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等)。供应商获取上述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告;另一种是供应商通过点对点方式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取。对于以公告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于以点对点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就是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

  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迅猛发展和政府采购透明度要求的不断提高,目前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布、由潜在供应商自行下载的做法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文件既以公告方式发布,又以点对点方式发布,质疑时效应当如何计算呢?这种情况的质疑时效期间起算日期应当为供应商实际下载采购文件之日。因为从《政府采购法》“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这一法律推定来看,“知道”是比“应知”更优先、更确定的一种推定。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早于或等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而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就表明其已经“知道”。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例如,对招标公告环节提出质疑的,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就是招标公告结束之日(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公告的质疑,视供应商质疑内容的不同,质疑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如果是对采购公告这一采购环节的质疑,比如对采购公告发布渠道、发布期限的质疑,那么应属于对采购过程的质疑,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应为采购公告结束之日;如果是对采购公告内容的质疑,比如对采购公告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质疑,那么应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应为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在上文所述的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布、由潜在供应商自行下载的情况下,二者的质疑时效期间起算日期是不同的);对现场踏勘或招标答疑环节提出质疑的,现场踏勘或招标答疑结束之日就是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的,开标结束之日就是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对谈判过程提出质疑的,谈判结束之日就是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这里规定的理由是: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潜在供应商知悉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从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一发布就视为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供应商而言有失公平。关于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明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与答复

· 政府采购支付采购资金的规定

·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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