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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1   浏览量:675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是体现供应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规定。为了充分保障供应商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同时也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和范围、时限和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1)质疑的范围。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三个方面的事项。这些事项,对于供应商来说至关重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供应商的高度重视。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文件泛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书面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定标文件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资料,采购预算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对采购人的批复,显然对这些采购文件不可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质疑与投诉的规定,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也是不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供应商如果对验收证明有异议,应当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处理,因此,验收证明不属于可质疑的采购文件。评标标准、合同文本是可以质疑的,但它们一般都已包括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之中。投标文件除开标及中标时公开的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会对外公开,评估报告对外公开的仅仅是中标、成交公告所包含的内容。投标文件和评估报告也不属于可质疑的采购文件(对投标文件和评估报告的公开内容可以提出质疑,但这些质疑应归属于对采购过程或者对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列举采购文件外,实践中还有两类重要的采购文件,即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对这两类采购文件是可以提出质疑的。不过,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澄清、修改、补充文件本身就属于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综上,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主要是指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属于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等)。

  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

  (2)质疑的条件。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供应商不宜提出质疑;同事同理,采购人可以不受理这种情况的质疑。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一项法定权利,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质疑的时限。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及时提出质疑;否则,就可能给采购过程的连续性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供应商及时提出质疑,在质疑事项成立的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能及时地依法纠正,从而避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的损害乃至无可挽回。例如,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某项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假如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及时对此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查证、核实,发现供应商的质疑情况属实,可以通过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方式,及时修正具有倾向性、排他性的技术参数。假如供应商是在开标之后甚至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再对此提出质疑,即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心修正也为时已晚,强行修正势必扰乱采购活动的正常进程,并且可能给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可见,质疑的及时性不仅有利于保障采购活动的连续性,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纠错成本,而且还能更有效地保护质疑供应商以及参与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为供应商提出质疑设定了一个时限,即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关于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关于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对此都没有特别规定,在实践中,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执行:质疑的时效期间应当从起算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质疑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例如,某采购项目于2014年6月10日(星期二)10:00开标,当天上午开标结束,如果有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则质疑时效期间应当是从6月11日(星期三)至6月19日(星期四)的7个工作日。假如供应商是以邮寄方式递送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6月21日才收到,只要有邮戳等能证明供应商的质疑函是在6月19日以前(含6月19日)发出的依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仍然应当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质疑的时效期间是以工作日计算,而不是以日计算。

  (4)质疑的形式。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不予书面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政府采购支付采购资金的规定

·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 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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