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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09   浏览量:804  
  


  《政府采购法》确立了政府采购的强制回避制度,要求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必须回避的对象包括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从事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竞争性磋商中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实施条例》第九条对《政府采购法》所规定“利害关系”列明了相关情形。下列情形属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存在上述情形的必须回避。

  回避的方式包括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采购人员经办采购项目,发现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向单位申请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对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拒不回避的,应责令其回避。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属于违法行为,应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了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即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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