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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证投诉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09   浏览量:707  
  


  《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即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条是对《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规定的法律责任。这里所称“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编造,或者歪曲事实,其目的是诋毁、排挤中标、成交供应商,意图使其投诉成立而使相关供应商受到处罚,进而谋取其中标、成交。“提供虚假材料”,是指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是指采取欺骗、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取得相关投诉所需的证明材料。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投诉事项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供应商以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破坏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损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具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根据违法的情节和影响后果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

· 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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