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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0   浏览量:862  
  


  《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对财政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行为。滥用职权,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徇私舞弊,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而从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负有法定的监督职责,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正确实施监督检查,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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