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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发行核准申请文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321  
  

  1.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应当是规范的。文件的格式指的是文件记载事项的编排样式。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应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种类和基本内容,是法律规定的,而核准证券发行的标准也是统一的,如果申请文件采用规范的格式,对于申请人来说,便于制作有关文件,可以避免遗漏有关申请事项;对于核准工作来说,便于对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核,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作出核准决定。文件的报送方式是指报送文件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和形式。规范申请文件的报送方式,便于核准机构有序地受理发行申请,及时进行审核。鉴于此,《证券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该规定有以下三层含义:

  (1)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有权规定发行人应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发行人应提交的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种类很多,内容也不一样,在证券法中难以对这些申请文件规定统一的格式;申请文件的报送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也将会不断改进,更便捷的方式会不断涌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应提交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而应当由负责核准的机构或部门,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这样既有利于规范,又便于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可能及时作出调整。

  (2)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有责任对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应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作出规定,以适应证券发行申请规范化的要求。

  (3)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如果报送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或者申请文件的报送方式不符合法定的要求,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可以拒绝受理该发行证券的申请,并要求发行人重新报送申请文件。

  2.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是发行人制作并提交给有关机构或部门核准的,其内容反映的是发行人自身的情况,所以,发行人对于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也是首要的责任。明确发行人的这一责任,是保证信息来源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也是发行人保证其自身质量和其所发行证券的质量的基本要求。同时《证券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规定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申请证券发行的过程中,发行人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协助制作有关申请文件,并出具有关报告和证明文件。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既独立于发行人,又独立于投资者,它们依法为证券发行提供客观公正的服务,也是履行一种社会公证、社会监督的职能,为证券发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对于这些专业机构和人员来说,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谨慎诚实地为客户服务,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他们基本的执业准则,在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证券法》进一步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为了明确这些专业机构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中的具体职责,有利于严格证券发行各个环节的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这就是说,只要他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就视为尽到了义务,一些属于他们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发现不了的问题,不应由他们来承担责任。为此,《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 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用途的规定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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