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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开发行预先披露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248  
  

  预先披露制度,是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在其受理后,将有关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不必等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文件审核完毕、作出核准发行的决定后再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预先披露的作用首先是可以便于公众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督,进而比较有效的避免发行审核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其次,社会公众可以对发生申请人文件中的问题进行举报,使核准机构能够提前了解、调查有关情况,有利于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发行审核的效率;最后,提前披露发行文件,可以使社会公众提前了解发行文件的内容,有助于其进行投资决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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