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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机构核查发行文件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464  
  

  依据《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销证券的证券公司,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核查义务。按照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首先对所承销的证券的公开发行文件进行核查,如果没有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方可进行销售活动。反之,则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如果在销售中发现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对违反该项义务的,《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即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销的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 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规定

· 证券承销制度

· 股票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风险责任

· 证券发行的方式: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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