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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凭证形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292  
  

  《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属于资本证券,其基本形式为股权凭证和债权凭证,具体包括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政府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等。在电脑技术出现以前,传统的资本证券都是采用纸面形式,即在纸制品上载明应当记载的事项,并以此纸制品作为证明或者设定权利的凭证。人们通常将纸面形式的证券称为实物券。随着电脑技术在证券业的应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证券的无纸化逐渐发展起来。无纸化后的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不再采用纸面形式,而是将有关事项输入电脑,以电脑所贮存的有关信息作为股权或债权的法律凭证。由于这种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来的证券的存管、登记以及交易清算系统,具有高效、保密、费用低等特点,所以,各国的证券都在朝着无纸化方向发展。

  根据证券既有纸面形式,又有电脑记载等其他形式的实际情况,《证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也可以不采用纸面形式,而采用其他形式。但采用其他形式的,该形式必须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形式,以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方式

· 证券交易的场所

· 禁止证券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进行买卖的规定及其情形

· 股票公开发行预先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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