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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交易的申请与审核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357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证券发行是证券上市的前提,证券上市是证券发行后证券行为的延伸。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也就是向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的规定审核,并根据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决定是否同意该证券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同意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由申请人和证券交易所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政府债又称公债、国债,在我国,只有中央政府为筹措建设资金才能发行,其信用度很高,是由中央财政来担保的,其发行方式、时间、对象和还款期限都是中央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规定,因此,与申请其他证券上市交易不同,不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其上市交易。

  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即再一次按法定条件和相关工作要求由不同的内设机构重新审核一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将核准证券上市交易的最后决定权放到了证券交易所,主要是基于证券上市交易本来就是一个市场行为,而证券交易所又是由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实行会员制管理的独立法人,由其根据各方面情况审核决定证券上市交易,更加符合市场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 证券交易收费的原则和管理

· 禁止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买卖相关股票的规定

·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保密义务

· 股票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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