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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应当聘请保荐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171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三种证券的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上市保荐人适用《证券法》关于发行保荐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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