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应当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227  
  

  所谓“终止股票上市”也就是取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资格,这是对上市公司采取的最严厉的行政措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主要是指公司已不再具备《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暂停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命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主要是指公司有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等规定的行为,证券交易所业已令其纠正,但其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主要是指从公司最近三年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出公司资产一直处于净损失的状态,说明公司经营成果不佳,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仍然处于亏损状态。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我国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接受股东请求裁判解散。公司被宣告破产,是指公司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上述两种情况将导致公司停止运营,必须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该上市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其股票不能再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交易所为管理证券市场的需要,还可以在上市规则中规定其他情形作为补充,这是法律的授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公告股票上市有关文件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

·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 承销团承销证券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4498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