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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345  
  

  依照《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依照《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股票也是证券的一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股票行为。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这是对上市公司资本数额的要求。股本总额又称资本总额,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可估价和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本的单位一律用货币金额表示。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和公司的股权分布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以确保其公司的公众性。

  具体要求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为百分之十以上”指法律规定的最低下限,高于这一比例是允许的。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又无虚假记载。

  “最近三年”是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之日起向前推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存在违犯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或者尚未构成犯罪、但严重违法的行为。其具体表现除了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行为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如走私、偷税、生产或者销售伪劣商品等。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健全,财务会计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不允许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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