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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股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2255  
  

  一段时间以来,在我国股票市场上,有一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把本来应当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资金和从银行取得的信贷资金投入股市,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种状况助长了股市的过度投机,也使国有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严重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又容易造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了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瞄,防范金融风险的重大决策,1999年的《证券法》严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进入股市。该规定是适合我国当时实际需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对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

  考虑到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尽管国有资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完全禁止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既不利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实现经营自主权,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流通和保值、增值。为了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发挥股票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修订后的《证券法》允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证券交易账户的规定

· 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赔偿责任

· 禁止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的规定

·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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