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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111  
  

  (1)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挪用公款,是指各种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将用于特定目的有关款项挪作他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挪用公款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既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形态的资金,也包括公司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形态的资金。由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挪用公款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当然也是违法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禁止的。

  (2)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为繁荣证券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证券法》鼓励依法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同时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 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赔偿责任

· 禁止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的规定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赔偿责任

· 应当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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