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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触发要约收购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225  
  

  依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时,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应当遵守有关要约收购的规定。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一定股份时,并不必然履行收购要约的义务,中国证监会可以针对实际情况行使豁免权,免除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当出现规定的特殊情形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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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收购财务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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