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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4   浏览量:1749  
  

  为了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巩固证券公司自身的财产基础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这里规定的交易风险准备金有以下特征:

  (1)交易风险准备金是法定风险准备金,而非任意准备金,证券公司必须依法提取。

   (2)交易风险准备金必须从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得在税前提留。

  (3)交易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不得挪作他用,以确保证券公司遇到意外交易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资金补充。

  (4)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和证券公司抗风险能力具体规定,证券公司必须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职的人员范围

·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 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

· 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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