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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收取服务费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444  
  

  (1)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权收取服务费用

  投资者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最大的目的就是使其利益最大化。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理应收取服务费用。

  (2)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合法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收取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这一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防止上述机构在证券服务过程中乱收费,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也是为了防止上述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的恶性竞争,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 证券服务机构的业务审批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 证券结算及其相关规定

· 开立证券账户的规定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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