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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禁止行为及其赔偿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240
所谓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咨询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机构。为了稳定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的行为,《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职能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就是为投资者、交易者和筹资者提供证券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已经超出了其的业务范围,应当禁止。另外,允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容易导致其和委托人联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和难以尽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禁止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能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
(2)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禁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委托人达成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协议,就明确限制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确保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正常委托与被委托之间的关系。
(3)不得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这是是为了防止其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给其他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性。
(4)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目的是为了防止其操纵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5)其他禁止行为。这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之所以这样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证券市场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很难一一列举。做出概括性规定,可以防止挂一漏万,确保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正、客观、诚实地为委托人服务。因此,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有具体的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就必须严格遵守。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务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