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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机关实施冻结、查封措施的适用情形、对象及程序和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241  
  

  一、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的情形

  证券监管机关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

  (1)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2)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3)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4)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5)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⑴涉案当事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或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部分已经被转移或者隐匿的;⑵被举报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已经或者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供具体的转移或者隐匿线索的;⑶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形式,拟将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作为合同标的物或者以偿还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名义转移占有的;⑷当事人因涉嫌严重违法而被立案调查,且其涉案场所、账户或者人员已经被执法部门调查的;⑸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迹象的。

  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视为重要证据:⑴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的;⑵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的;⑶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⑷其他重要证据。

  二、冻结、查封措施的对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重要证据。

  冻结、查封财产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金额相适应。

  三、实施冻结、查封措施的程序

  证券监管机关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需要实施冻结、查封时,应当提交申请,经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交法律部门审查,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案件调查部门实施冻结、查封。

  (1)实施冻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协助执行部门出示冻结决定书,送达冻结通知书,并在实施冻结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冻结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将被冻结情况告知其控制的涉案财产的名义持有人。

  (2)实施查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查封决定书。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还应当向协助执行部门送达查封通知书。实施查封后,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和查封清单。查封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实施部门分别保存。

  (3)冻结或者查封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在实施冻结或者查封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四、实施冻结、查封措施的期限

  冻结、查封的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10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继续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查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权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和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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