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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8   浏览量:1090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者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造成虚假供求,误导资金流向,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行为对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必须加以禁止,依法从严惩处。 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也应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经济处罚,其目的是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同时使违法成本高昂。对于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

·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行为的法律责任

· 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持有、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 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收取服务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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