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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8   浏览量:1322  
  

  所谓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上市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收归国有,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也要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给予警告,撤销其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使他们不得再进行证券业务经营或者从业活动,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券交易中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行为的法律责任

· 编造、传播扰乱证券市场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

· 违反法律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行为的法律责任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和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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