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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百零七条【对基金服务机构的勤勉义务和保密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2   浏览量:847  
  

  第一百零七条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基金服务机构的勤勉义务和保密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勤勉义务

  基金服务机构,无论是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份额登记机构、估值机构,还是投资顾问机构、评价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基金服务业务,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律职责,按照基金协议及基金委托协议的要求提供周到的服务。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是基金服务机构开展基金有关服务业务的基本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基金服务机构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要保证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正常运转,就要求基金服务机构能够正常地提供有关基金业务服务,必须具有一系列的条件,如一定素质的从业人员、完善的业务制度和财务制度、必备的信息服务系统等。此外,由于基金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为有效应对应急情况,基金服务机构还必须建立下列制度:

  1.应急管理等风险管理制度。这是对基金服务机构比较高的一项要求。证券投资市场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在发生金融风险的情况下,基金服务机构必须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危机和灾难,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为了防范、应对和化解基金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紧急情况,基金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应对商业风险的管理制度,增强其承担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2.灾难备份系统。由于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基金业务的大量数据资料都是以电子介质存在的,而电子设备的存放和维护都需要一定的条件,在发生紧急情况,如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时,如果电子设备出现故障,造成基金股份持有人的登记信息灭失,基金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将给基金投资人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基金市场秩序部分瘫痪,为此,基金服务机构必须事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增强其在紧急情况下应对各种灾难事件的能力。

  三、基金服务机构负有保密的义务

  基金服务机构在提供有关基金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必然涉及、了解有关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如果非公开信息一旦泄露,将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为了避免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条规定,基金服务机构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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