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八十二条【关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如何分配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861  
  

  第八十二条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如何分配的规定。

  【本条释义】

  基金财产清算后,扣除清算费用即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因此,分配剩余基金财产也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即,所持基金份额较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到的剩余基金财产也较多,所持基金份额较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到的剩余基金财产也较少。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7228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