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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七十八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935  
  

  第七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及其转换

  按照基金的交易方式,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又称追加型基金,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后,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或者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也可以随时追加卖出或者发行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与基金财产规模不固定,基金存续期限也不固定的一种基金类型。开放式基金追加发行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或者赎回基金份额,不是以面值,而是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封闭式基金也称为固定型基金,是指在基金发行前就已经确定基金资本总额、发行数量和存续期限,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资本总额以及发行数量都保持固定不变的基金类型。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不能被追加认购或者赎回,投资者只能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收益以股利、利息和可实现的资本利得等形式支付给投资者。封闭式基金的价格更多地是反映证券市场供求关系。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在基金存续期限、发行规模要求、基金的买卖双方、转让价格、收益与风险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在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初期,由于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人们希望基金的运作更加稳定,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初期一般是以封闭式基金为主。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由于开放式基金具有市场选择性强、便于投资、流动性强、透明度高、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健全等优势,在封闭式基金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开放式基金开始得到较大发展,并在证券市场上逐渐取得了主要地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也经历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发展形势下,原有的大量封闭式基金需要转换为开放式基金。本条的规定为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即由封闭式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合并

  本次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了基金合并的有关规定,即在本条增加规定,如果基金合同有约定或者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该基金可以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合并属于一种基金退出机制,目前一些业绩差、规模小的基金处于两难境地,允许基金以合并方式退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节约基金公司的资源。本法修改前,我国没有关于基金退出机制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基金业绩长期表现不佳、规模缩水严重的基金,基金公司大多会通过自购、“帮忙资金”等方式维系其生存,但成本很高,实际损害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如果以清盘方式退出,则涉及股票大笔出售等问题,也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基金合并方式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基金的生存问题,同时还可以集中公司资源。例如,规模较小的基金可以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与业绩表现良好的同类基金合并。不同基金之间合并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考虑:一是具体如何操作,是否需要变卖基金原有的投资标的再进行资产转移;二是基金合并涉及两只基金,是否需要双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召开持有人大会;三是同一基金公司旗下的不同基金进行合并的可行性较高,因此,基金合并是否应限定于同一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对于这些问题,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地摸索,积累经验。

  三、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程序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切身利益,事关重大,必须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或者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大会作出决议。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这一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后,还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作出相应决议的,不得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本条对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程序作出规定,有利于规范基金运作方式转换以及基金合并活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还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次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删去了这一规定。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封闭式基金要转换为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的合并,只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即可,无须再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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