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七十五条【对基金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和保证投资人可以获得所披露信息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832  
  

  第七十五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基金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和保证投资人可以获得所披露信息的规定。

  【本条释义】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认真承担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是社会公众,他们购买基金份额的目的是希望分享基金财产增值的成果,从而获得投资的收益。通过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历史业绩和风险状况、投资方向、资产配置等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可以使其基金的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对基金价值进行理性分析,进而作出投资选择。此外,由于现实证券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无法对基金进行有效甄别,助长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高效率的基金无法吸引到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形成不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通过信息披露,迫使隐藏的信息得以及时和充分地公开,从而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低效无序状况,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一、时间要求

  对于基金管理人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在时间上的要求,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就是说基金管理人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与发售基金份额至少要有3天的间隔,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使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拟发售的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以方便其做好必要的准备和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因此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法律规范。对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予披露的其他基金信息在时间上的要求,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获得信息的方法

  本条同时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这也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依法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应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外,还要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以使投资人能有更多的途径、办法充分获知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从而保障其在进行基金投资时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投资人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过程,也正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投资人需求,与投资人寻求沟通、交流互动的好机会,所以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高度重视、依法予以保证。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4597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