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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七十六条【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文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894  
  

  第七十六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文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对本条作了修改,将原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第七十七条,并将第十项“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业务的诉讼”修改为“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将第十一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修改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应披露的基金信息可以分为基金募集信息、基金运作信息和基金临时信息。其中,募集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募集情况等。运作信息包括:

  (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4)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等。

  临时重大信息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等。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最重要、最基本的信息披露文件,有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将要买入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管理人为发售基金份额而依法必须制作的供投资人了解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说明基金发售有关事项,指导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规范性文件。其编制原则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将所有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人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本法第五十四条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基金合同是指具有平等地位主体的基金当事人在基金活动中,为规范其间的权利、义务,依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契约或协议。此种契约或协议对于参与意思表示者具有规范上的拘束力,因此,基金合同也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基金合同是基金经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为设立投资基金而订立的用以明确基金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投资者缴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各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法第五十三条对基金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就基金资产托管一事达成的协议书。协议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委托人和托管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募集情况

  依据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这一公告主要反映的是基金募集情况。要求公开披露基金的募集情况,可以增加基金募集的透明度,同时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享有知情权。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基金份额总额的价值。基金资产净值是衡量一个基金经营好坏的主要指标,也是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每一基金份额的价值。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价格就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申购开放式基金份额和赎回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均属于定期报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编制的报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往往是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大利益的事件,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理应成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充分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基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集合广大投资人的零散资金,交由专业人员进行组合,因而基金具有专家理财的优势。投资人之所以愿意将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经营,是因为信赖其专业人员的管理技能,因此一般情况下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专业人员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信赖关系。一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发生重大人事变动,势必对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披露。

  十、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这是由于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均属于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会给基金财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重大影响,因此也属于应当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涉及基金管理人的诉讼应当披露,但实际上涉及基金管理人的诉讼不一定与基金运作有关,不一定属于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这样的规定过于严格,因此,这次修改将其限定为基金管理业务;二是除诉讼之外增加了仲裁,这是因为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可能会给基金财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应当公开披露。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考虑到证券市场监管中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的文件较多,内容又十分重要,法律难以一一列全,因此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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