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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七十一条【对基金资产组合和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806  
  

  第七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基金资产组合和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方式

  这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对本条作了修改,将原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并将第一款“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修改为:“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所谓资产组合方式,指的是基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向,而将基金财产投资按照一定原则选择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组合的多种证券。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基金投资都必须遵守组合投资的原则,投资者把资金按一定比例分别投资于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或同一种类有价证券的多个品种上,这种分散的投资方式就是投资组合。即使单一市场基金也不能只购买一两种证券。有些基金的基金合同条款就明文规定,投资组合不得少于20个品种,而且买入每一种证券,都有一定比例限制。投资基金积少成多,因而有力量分散投资于数十种甚至数百种有价证券中。正因如此,才使得基金风险大大降低。

  基金资产组合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可投资的主要证券品种之间的组合。这是指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证券品种之间的组合,即如何在不同的证券品种当中进行比例分配。一支基金通常以某一证券品种的资产组合为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第二个层次是同一种证券的品种组合。这是指在同一个证券品种中选择哪几个具体品种以及各自的权重是多少。以投资某一种证券为主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和目的的不同,其资产组合的具体品种各不相同,比如同样是股票型基金,股票指数基金以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成份股股票为主进行投资组合;积极成长型基金,采取的是比较具有“攻击性”的投资策略,追求高风险、高回报,资产组合主要是具有高速成长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的股票;平稳成长型基金追求稳定的长期的投资收益,以大型绩优公司的股票组合为主。此外,某些基金还对投资证券所代表的行业另有要求,在进行资产组合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代表不同行业的证券进行资产组合。

  二、基金资产组合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的约定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行为,分散投资风险,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和流动性,避免因基金财产投资过分集中于某一证券而影响该证券交易价格的公正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一些国家和地区大多在其法律中对基金财产投资所应遵守的比例限制作了具体规定。比如:日本规定,基金财产购买某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的10%。韩国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超过基金财产总价值的10%的基金财产投资于同一有价证券,购买某一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的20%。我国香港规定,基金财产持有任何一个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任何一个发行人发行的每一类别的证券不得超过该类别证券发行总额的10%;持有其他基金单位或股份,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非上市证券,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同一种公共证券(主要是指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买入期权,以行使价(期权合约规定的期权到期时的执行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5%;投资于期货合约的投资总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基金财产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价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本法未对基金财产投资的具体比例限制作出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遵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投资比例规定: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业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值的40%; (4)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0%-35%,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证券债券; (7)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的约定;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但是,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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