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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六十五条【关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789  
  

  第六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的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份额申购,是指投资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向基金管理人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从本质上说,对投资者而言,申购属于买入,赎回属于卖出。只是因为买入与卖出在证券行业中通常被认为属于二级市场中的术语,对应的,申购和赎回则被认为属于一级市场。但无论如何都改变不了申购属于买入、赎回属于卖出(相对于投资者而言)的本质。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因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情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数额变更的登记,以及因基金分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变更的登记事宜。

  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

  根据本条规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既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但根据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业务时,应当是符合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机构。其中,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关于基金销售资格的取得请参见本法第五十五条的释义。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通常由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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