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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六十三条【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批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826  
  

  第六十三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批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法已经明确,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核程序,也为了保证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正常进行,本条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制定交易规则,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际上,目前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都已经制定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两个交易所应当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本法调整修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以与修改后的本法相符。

  从目前已有的两个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来看,其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可以参见两个交易所制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包括:

  (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与本法规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基本相同。

  (2)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提交的文件。

  (3)上市程序。

  (4)信息披露。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市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信息。上市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报告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律、法规、规章及上市交易规则规定披露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5)基金份额交易的停牌、复牌及暂停交易和终止交易的情形和程序。

  (6)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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