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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五十七条【关于基金募集期限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940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募集期限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对基金募集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包括开始的期限和结束的期限。

  一、基金开始募集的期限

  基金开始募集的期限是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募集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开始募集基金。根据本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的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对超过6个月才开始募集的,本条区分原注册的事项是否发生变化,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以便让监管部门了解其迟延募集的情况。二是原注册的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其中,原注册事项中的重要事项的变更,均属于实质性变化,例如基金募集规模发生改变、基金运作方式发生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属于一个新的基金募集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重新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而有些事项的变化对于基金的募集和运作并无实质影响,如基金管理人住所地的变化、基金管理人个别董事的变化等,这些事项的变化不属于实质性变化,依照本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即可。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因为超期开始募集本身即属于非正常情形,本法规定非实质性变化可以经备案即开始募集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从监管的角度考虑,是否属于实质性变化应从严掌握,基金管理人等拿不准的,应当倾向于属于实质性变化,按照实质性变化重新提出文件申请注册。

  二、基金结束募集的期限

  基金结束募集的期限是指基金开始募集后多长时间必须停止募集。本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了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才开始生效。而根据本法第六十条,基金合同生效以前(即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资金。因此,如果基金募集没有一个结束期限,则基金无法正式进入运作,也就无法进行基金合同约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就无法产生收益,这样的话,投资者购买基金实现投资收益的意图就无法实现。因此,对基金募集必须规定结束期限。根据本条第二款,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而该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通常为3个月。但基金管理人基于各种考虑,基金实际发售期间通常短于3个月。例如,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发售公告中明确: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时间为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9月23日止,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并将及时公告。募集期满,且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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