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五十六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公布有关文件以及对基金宣传推介活动要求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883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七十七条所列行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公布有关文件以及对基金宣传推介活动要求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公布有关文件

  根据本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之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其中“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公布的有关文件。通过公布这些文件,可以让社会公众提前了解基金管理人所发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决策、投资组合、投资范围、风险揭示、收益分配等具体情况,了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通过最大限度的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可以方便投资人作出是否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决策。

  二、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文件只有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才可以基于这些文件作出判断,否则投资者得到的信息就是不可靠的。而真实、准确、完整的最核心要求是公布的文件应当与募集申请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文件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要求,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投资者可能因此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因此,基金管理人公布文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要求。

  三、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合法

  基金宣传推介,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通常包括,公开出版资料;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等。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理解时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首先,基金募集的完全推介活动不得有本法第七十八条所列行为,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如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其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为基金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最后,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活动的规范。中国证监会2013年修订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活动,特别是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作了专门的规定。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该办法,如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2736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