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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五十三条【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831  
  

  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

  【本条释义】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发起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时,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一种法律性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旨在充分披露可能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一切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情况、基金托管人情况、基金销售渠道、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以及价格、费用种类及比率、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的会计核算原则,收益分配方式等。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投资人了解基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本条规定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根据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本项要求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写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以向公众说明其募集基金的合法性。这部分内容通常在招募说明书的开头部分阐明,例如,可以表述为:“本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注册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基金管理人的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的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等。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要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募集基金的主要文件,因此,本项要求招募说明书中要包括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明确各自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方面职责的协议。主要包括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基金资产保管,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交易安排,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信息披露,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基金托管人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要求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写明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目的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中各自的职责。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是指向社会公众开始募集基金的日期。基金份额发售期限是指从基金开始募集的日期起至基金结束募集的日期止。按照本法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期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发售方式是指在发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发行、网上发行等。关于发售机构和登记机构,根据本法规定,既可以是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是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为了保护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确保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规范运作,本法要求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的相关报告以及对基金财产及财务会计报告,要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投资者通过第三方的信誉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基金规范运作的程度。因此,本项要求在招募说明书中要写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名称和办公地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是指管理费、托管费。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还会产生其他费用,也需要在基金财产中提取,比如,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提取会对基金财产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在招募说明书中事先告知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应专门阐述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以使社会公众对投资风险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其中,第一,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第二,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第三,管理风险是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第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第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向投资者提示有关风险。第六,其他风险,如应提示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等等。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项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其他应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的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列明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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