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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五十二条【关于基金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898  
  

  第五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

  【本条释义】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条规定了基金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募集基金的目的是指该项基金拟通过什么样的投资手段追求什么样的投资收益目的,例如,某基金将其募集基金的目的表述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通过运用基金中基金这种国际流行的投资管理模式,力争实现资产运作细分化、组合配置最优化、风险管理精细化、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从而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名称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的该支基金的称谓,例如目前市场上有一支基金的名称为“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在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运作方式

  根据本法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在基金合同中,应当根据本法对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定义以及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规定,具体订明该支基金是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还是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对于封闭式基金,应当订明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基金份额总额,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的,基金管理人计划募集的封闭式基金的基金规模。根据本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经注册后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所以,对于封闭式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份额总额,使投资人了解该支基金的规模。由于封闭式基金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只有到基金合同期满后才能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因此,本项要求封闭式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使投资人了解该支基金的存续期限。

  对于开放式基金,本项没有要求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这是因为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因此,本项只要求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但实践中,开放式基金除订明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外,还会约定最低募集金额及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例如,某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另外,虽然基金存续期限对于开放式基金不是必备条款,但实践中有些开放式基金会在基金合同中将基金存续期限约定为“不定期”。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基金份额面值以及基金份额认购、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等费用的原则,便于投资人购买。例如,某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这是基金合同的核心内容。事实上,本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例如,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本法规定了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而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则主要是从职责角度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其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合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时,应当在遵守本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明晰各自权利义务的界限,基金合同应当尽可能详细地作出准确的约定。例如,以下关于基金管理人权利的约定就比较明确且详尽,可供参考:“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依法募集资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4.销售基金份额;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委托、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自行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章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等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基金合同对这些事项进行约定的权利。事实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主要还需要通过基金合同在本法规定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具体地说,基金合同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而明确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及投票权,召开事由,召集人和召集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等。通常,在基金合同中还应当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本项未对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进行区别规定,但理解时应当按照基金运作方式的不同相应调整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如果是封闭式基金,应当订明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如果是开放式基金,应当订明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同时,基金合同关于这一内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例如关于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的约定就不得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定。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基金收益的构成,可供分配的利润,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等。以上内容中,收益分配原则是核心内容,应当对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作出约定。例如,某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取得管理费、托管费,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因此,应当在基金合同中对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作出约定。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还会产生其他费用,需要在基金财产中提取,比如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提取涉及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需要在基金合同中对其提取和支付方式作出约定。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本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而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条款时,应当符合本法的上述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内容无效。但基金合同可以结合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某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债券型及货币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型及货币型ETF) ,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同时对其投资境外基金作出明确限制: "3.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时,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①其他基金中基金;②联接基金;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是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之一是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直接关系到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因此,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情况。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根据本法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同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时,应当依照本法上述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本法对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规定是: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除本法上述规定外,基金合同还可以约定基金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关于基金清算,应当订明清算小组成立时间、人员组成、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等。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主要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基金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规定的上述事项外,基金合同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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