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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534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⑴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⑵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⑶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注销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是否已经登记;
(2)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不动产灭失的,是否已实地查看;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