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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650
1.适用情形。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2.申请主体。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供役地、需役地是否已经登记;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是否为利用他人不动产而设定地役权;
(4)当事人约定的利用方法是否属于其他物权的内容;
(5)地役权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供役地被抵押的,是否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7)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