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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7   浏览量:847  
  


  这里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开放的,接受他人委托对有关的产品质量指标进行技术检验(包括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进行检验),通过检验数据出具检验结果的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只为其自身服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包括: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有开展质量检验工作的基本规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有熟悉有关检验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的检验人员;有与所从事的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等技术装备;有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检验环境等。

  (2)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考核。经考核确认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经考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理

·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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