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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产品责任的最长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7   浏览量:918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即生产者将产品交付给第一个消费者之日起满10年,可不承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产品缺陷一般在投人流通、使用后10年内都会表现出来,受害人应当及时行使索赔权利;二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其物理、化学性能都会发生很大变化,要求生产者对出厂10年后的产品仍然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够公平。

  当然,生产者通过产品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形式明示担保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在10年以上的,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受10年的限制。在生产者明示担保的期间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仍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

· 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 销售者对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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