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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没收的产品的处理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9   浏览量:847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产品,应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依法予以没收的产品,一部分是属于危害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使用价值或者是违反国家其他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对于这部分产品,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销毁,以免再流入市场。另外还有一部分产品,虽然也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但是还有使用价值,如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和实际质量与产品标明的质量不符的次品等。对于这些产品,如果一律予以销毁,是对资源的浪费。对这些产品,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没收的产品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和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向社会推荐产品和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 可以对销售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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