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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时清偿顺序的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31   浏览量:496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清偿顺序: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也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质权设立在先的,质权人先受偿;抵押权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先受偿;抵押权和质权同一天设立的,视为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有效设立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抵押财产变现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或者不足清偿债权时的处理

· 抵押财产孳息收取的特别规定

·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 动产抵押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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