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公示催告的审查受理与停止支付通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1537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向任何票据持有人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结束。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非法持有人有可能向支付人申请支付,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即使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也无实际意义。所以,为了防止非法持票人向支付人主张权利,保证公示催告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同时,向支付人发出通知,令其停止支付,支付人必须执行。停止支付通知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的具有保全性质的措施,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支付人擅自予以支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如果支付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前已经支付或者贴现,支付人或者贴现人应当立即回复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告知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人民法院应将此情况转告申请人,申请人可据此以收款人为被告提起票据纠纷诉讼。为防止票据持有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而损害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此外,《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四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第四百五十三条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 支付令自行失效,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 支付令的效力与撤销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151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