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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般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8 浏览量:1371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对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作了原则性规定:
一、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有关车辆通行的规定,如右侧通行、分道通行、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等;二是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非机动车的交通行为,包括动态的上道路行驶和静态的车辆停放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对此作出许多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必须同时遵守这些管理规定。
此外,各地方在制定地方性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时,都结合当地实际交通状况,对非机动车的通行作出具体的规定,如大中城市区规定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三轮车不准并行驾驶等。
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根据各行其道原则,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根据“右侧通行”和“低速置右”原则,非机动车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靠右侧行驶”,是指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非机动车的通行路面为:自行车不得超过1.5米,三轮车不得超过2.2米,畜力车不得超过2.6米。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