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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8   浏览量:1225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二、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5、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6、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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