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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1   浏览量:1061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涉及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以及保险公司等不同的主体,根据不同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发生事故后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这些归责原则包括如下几种:

  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管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

  同时,保险公司的责任是有限额的,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由其他赔偿义务人进行分担。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交通事故是由一方的过错引起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是因为不同机动车之间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却同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责任问题上自然应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推定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推定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构成机动车驾驶人免责的事由;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某种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而作出这种行为,并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时,机动车驾驶人才可以免责。

  四、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相撞发生事故的归责原则

  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相撞发生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相撞的,考虑到双方在危险性及危险防护能力方面基本相当,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分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也有过错的,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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