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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程序及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1   浏览量:1146  
  

  这里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条件

  (1)前提条件:各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2)时间条件:申请调解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3)形式条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以书面方式。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规则

  (1)调解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

  (2)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3)调解时间、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三、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范围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四、开始调解的时间及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五、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程序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2)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六、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七、调解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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